(一)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公安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落實市、區兩級黨委、區政府和上級公安機關的工作要求,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公安工作的絕對領導、全面領導。擬訂有關規范性文件。部署實施并指導、監督、檢查全區公安工作。
(二)掌握影響全區社會穩定、危害國家政治安全和社會治安的重要情況、重大風險,分析形勢,制定對策,推動落實。
(三)負責公安機關偵查工作,協調偵辦刑事犯罪案件、經濟犯罪案件、國內危害國家政治安全犯罪案件。負責偵辦食品藥品、知識產權、生態環境、森林草原、生物安全等領域犯罪案件。
(四)負責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查處破壞社會治安秩序行為,依法開展治安行政管理、防火、危險化學品管理工作,協調處置治安事故和群體性事件。指導、監督全區治安保衛工作。
(五)負責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負責公安機關維護道路交通安全、道路交通秩序以及開展機動車輛(不含拖拉機)、駕駛人管理工作。
(六)負責公共信息網絡的安全保護工作以及信息安全等級保護工作。
(七)收集邪教組織影響社會穩定、危害社會治安的情況并進行分析研判,依法打擊邪教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
(八)組織、指導、協調對恐怖活動的防范、偵察和打擊工作。
(九)組織、指導、協調禁毒和反走私工作。
(十)依法執行刑罰工作。指導、監督區看守所、區拘留所和強制隔離戒毒所的管理工作。
(十一)負責國家規定的特定人員在本轄區的安全警衛工作。
(十二)組織實施公安科學技術工作,負責全區公安機關的指揮系統、大數據技術、警務技術建設。
(十三)負責全區公安機關警務被裝和裝備管理工作。負責全區警用航空器運行、安全和管理有關工作。
(十四)負責與國際刑警組織、境外警方的警務合作與執法聯絡。牽頭負責境外非政府組織在區內活動的管理工作。
(十五)負責全區公安隊伍建設工作,擬訂全區公安隊伍監督管理工作制度,按規定權限監督管理干部。負責全區公安機關督察工作,查處或督辦全區公安隊伍違紀案件。
(十六)依法管理出境入境和外國人在本轄區境內停留居留的有關工作。
(十七)完成市、區兩級黨委、政府和上級公安機關交辦的其他任務。
二、機構設置
惠州市公安局惠陽分局設置情報指揮中心(區反恐怖指揮中心)、政工室、警務督察大隊、政治安全保衛大隊(境外非政府組織管理辦公室)、經濟犯罪偵查大隊、治安管理大隊(環境資源和食品藥品犯罪偵查大隊、知識產權犯罪偵查大隊、森林警察大隊、出入境管理大隊)、刑事偵查大隊、反恐怖大隊、網絡安全保衛大隊(區網絡與信息安全通報中心)、警務保障室、交通管理大隊、法制大隊、禁毒大隊、巡警特警大隊等內設機構,區看守所、區拘留所、強制隔離戒毒所等直屬機構,以及設下列派出機構:淡水派出所、古井派出所、石橋派出所、秋長派出所、秋南派出所、三和派出所、新圩派出所、塘嚇派出所、鎮隆派出所、沙田派出所、永湖派出所、良井派出所、平潭派出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