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惠陽區秋長蜀誠五金廠:
本委受理冉敏與你單位關于工傷待遇等勞動爭議一案(惠陽勞人仲案字〔2026〕586號),并于2026年4月28日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因與你單位無法聯系,根據《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處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向你單位公告送達仲裁裁決書。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經過30日即視為送達。裁決內容如下:
一、確認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于2023年11月12日解除勞動關系。
二、由被申請人自本仲裁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內一次性支付申請人一次性傷殘補助金96240元、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48120元、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240600元。
三、由被申請人自本仲裁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內一次性支付申請人2023年6月11日至2023年11月11日停工留薪期工資24000元。
四、由被申請人自本仲裁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內一次性支付申請人勞動能力鑒定費300元。
五、由被申請人自本仲裁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內一次性支付申請人2023年6月11日至2023年6月26日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差額250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十條的規定,本仲裁裁決第三項為非終局裁決。當事人如不服本裁決,可自收到本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起訴的,本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本仲裁裁決其余項為終局裁決。勞動者對本裁決不服的,可自收到本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起訴的,本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用人單位如有證據證明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可以自收到本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領取裁決書地點:惠州市惠陽區上湖東街24號惠州市惠陽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2號樓6樓調解仲裁管理股辦公室,聯系電話:0752-3374654。
特此公告。
惠州市惠陽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