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條 國務院根據公民基本文化需求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制定并調整國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指導標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指導標準,結合當地實際需求、財政能力和文化特色,制定并調整本行政區域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務實施標準。
專家解讀:
本條是關于建立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標準制度的規定。
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構筑了我國公共文化服務基本制度體系的框架,其中具有基礎性、最能體現公共文化服務“中國創造”特色的制度,就是本條所規定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標準制度。
一、以公共文化服務的標準化促進均等化。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促進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標準化、均等化的戰略思想,中辦國辦《關于加快構建現代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的意見》,將統籌推進公共文化服務均衡發展列為首要任務,并作出了逐步形成既有基本共性又有特色個性、上下銜接的標準指標體系的頂層設計。本條規定將《意見》提出的政策構想和要求上升為法律規定,從而形成了我國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標準的法律制度。
二、國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指導標準。關于國務院制定并調整國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指導標準的規定有四個要點。第一,指導標準的制定主體是國務院,體現具有在全國范圍內保障基本、統一規范的功能。第二,標準的性質是指導性的,特點是主要規范公共文化服務的內容、種類,發揮兜底線、指方向、做示范的作用。這是因為我國人口和民族眾多、幅員遼闊、發展不平衡,作為國家層面的“底線標準”,需要給各地留出因地制宜、創新發展的足夠空間。另一方面,我國的公共文化服務屬于中央和地方共同財政事權,但與基本養老、公共衛生、義務教育等基本公共服務相比,公共文化服務具有受益范圍廣、信息復雜、地方特色鮮明等特點,地方政府承擔的財政事權外溢程度相對較低,因此,與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公共文化服務標準,主要應由地方政府決定。第三,制定指導標準的依據是公民基本文化需求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第四,指導標準應動態調整。我國首個《國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指導標準(2015—2020年)》于2015年初發布,內容包括三大類14項22條。
三、地方基本公共文化服務實施標準。本條規定,地方基本公共文化服務實施標準的制定和調整主體是省級人民政府。制定和調整地方實施標準,主要考慮四大因素:一是依據國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指導標準,含義是所提供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務的內容、種類不能少于國家指導標準,數量和水平不能低于國家指導標準。二是結合當地實際需求。服務項目的具體內容、新增項目的遴選確定、服務的數量和水平指標,要有效對接當地群眾的實際需求。三是財政支撐能力。原則是所提供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務與當地公共財政的支撐能力相匹配,對納入標準的服務所需資金應進行科學測算,確保落實。四是地方文化特色。所提供的項目、內容,要充分挖掘和利用地方文化資源,傳承和弘揚地方文化特色,把更多的植根于老百姓生活的、群眾喜聞樂見的文化樣式、文化活動納入地方實施標準。目前,全國省級人民政府都已經出臺了地方基本公共文化服務實施標準。
(解讀人系北京大學教授、國家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專家委員會主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