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背景
一是市出臺了新的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2017年12 月4日,《惠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惠州市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通知》(惠府函〔2017〕553號),從市級層面對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進行規范和制度化。
二是我區食品安全工作實際的需要。我區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一直按照2015年制定的《惠州市惠陽區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執行。2015年新《食品安全法》正式實施,結合我區實際,決定啟動市區食品安全應急預案的重新修訂工作。
二、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國家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廣東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廣東省食品安全條例》、《廣東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廣東省突發事件現場指揮官制度實施辦法(試行)》、《廣東省突發事件現場指揮官工作規范(試行)》、《廣東省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惠州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惠州市突發事件現場指揮官制度實施辦法(試行)》、《惠州市突發事件現場指揮官工作規范(試行)》和《惠州市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
三、主要內容
預案共7條,主要包括:總則、組織體系、運行機制、應急保障、監督管理、附則、附件。
第一條總則。包括:編制目的、編制依據、適用范圍、工作原則。在惠府函〔2017〕553號文的基礎上,更新有關法律法規依據。理由:根據《惠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惠州市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通知》(惠府函〔2017〕553號)并結合我區實際。
第二條組織體系。包括:區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區指揮部辦公室、地方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機構、專家組。在惠府函〔2017〕553號文的基礎上,更新有關部門工作職責。理由:根據《惠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惠州市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通知》(惠府函〔2017〕553號)并結合我區實際。
第三條運行機制。包括:監測預警、應急處置、后期處置、信息發布。在惠府函〔2017〕553號文的基礎上,更新有關提法。理由:根據《惠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惠州市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通知》(惠府函〔2017〕553號)并結合我區實際。
第四條應急保障。包括:人力保障、資金保障、物資保障、醫療保障、信息保障、技術保障。在惠府函〔2017〕553號文的基礎上,更新有關提法。理由:根據《惠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惠州市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通知》(惠府函〔2017〕553號)并結合我區實際。
第五條監督管理。包括:預案演練、宣教培訓、責任與獎懲。在惠府函〔2017〕553號文的基礎上,更新有關提法。理由:根據《惠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惠州市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通知》(惠府函〔2017〕553號)并結合我區實際。
第六條附則。在惠府函〔2017〕553號文的基礎上,更新有關提法。理由:根據《惠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惠州市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通知》(惠府函〔2017〕553號)并結合我區實際。
第七條附件。采用惠府函〔2017〕553號文提法。理由:保持一致。
四、征求意見情況
區食安辦
于201
8
年
3
月
14
起草了《
惠州市惠陽區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征求意見稿)》
,并
向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食安委成員單位,區應急辦、區民政局、區住房城鄉建設局、區交通運輸局、區外事僑務局、區臺辦、惠州海關駐淡水辦事處
等
43
個部門征求意見
。
其中,惠州海關駐淡水辦事處認為
由于目前進口環節的食品衛生檢驗檢疫是由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負責,海關現場查驗發現涉嫌問題食品均交由檢驗檢疫局化驗,如確認問題建議檢疫局負責處置;區民政局建議根據《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惠州市臨時救助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惠府辦[2015]9號)文件內容,將區民政局職責“負責協助做好受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影響人群的生活救助工作”修改為“負責協助受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影響需要救助且無自救能力人群的生活救助工作”;區科技局建議,將區科技局職責“負責建立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科技支撐體系,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提供技術支持”修改為“配合區有關部門建立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科技支撐體系,從而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協助提供技術支持”;其余部門均無提出修改意見。經收集各部門意見后,區食安辦對
《
惠州市惠陽區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征求意見稿)》
進行了修訂,于
3月30日報區政府審定
。
五、必要性和重要意義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應對機制,有效預防和科學處置食品安全事故,最大限度減少食品安全事故危害,保障公眾健康與生命安全,維護我區正常經濟社會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