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HYFGS—2017—013
惠陽府辦〔2017〕41號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惠州市惠陽區見義勇為積極分子獎勵辦法》業經五屆18次區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逕向區公安分局反映。
惠州市惠陽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7年11月6日
惠州市惠陽區見義勇為積極分子獎勵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弘揚正氣,創建良好社會治安環境,鼓勵廣大人民群眾見義勇為,參照《惠州市維護社會治安見義勇為專項資金獎勵辦法》并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見義勇為,是指根據《廣東省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障條例》規定,不負有法定職責、法定義務的人員,為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制止正在發生的違法犯罪行為或者實施救人、搶險、救災等行為;保安員、輔警、治安聯防隊員、戶口協管員、交通協管員等負有約定義務的人員不顧個人安危,與違法犯罪分子英勇搏斗或者實施搶險、救災、救人行為,應當確認為見義勇為行為。
第三條 見義勇為獎勵金主要用于獎勵、慰問在我區行政區域內見義勇為積極分子。
第四條 區政府成立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負責見義勇為的評審。
評定委員會由區民政、公安、人社、財政、教育、衛計、住建、司法等部門人員和相關專業人員組成,評定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區公安分局。
第五條 獎勵對象和范圍。凡在我區行政區域內見義勇為者,符合下列情況條件的均給予獎勵:
(一)在違法犯罪分子侵害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時,挺身而出見義勇為的。
1.擒獲重大殺人、搶劫、搶奪、盜竊等犯罪嫌疑人或持槍歹徒的;
2.制止殺人、搶劫、縱火或其他案件發生的。
(二)在搶險救災及其他場合中,遇到危險,挺身而出見義勇為的。
(三)協助政法機關偵破重大案件和抓獲違法犯罪分子起重大作用的。
1.協助公安機關偵破重大案件的;
2.協助公安機關和其他政法機關抓獲罪犯、逃犯的;
3.協助公安機關追捕、圍堵犯罪嫌疑人的。
第二章 確認及申報
第六條 見義勇為積極分子確定程序。
(一)由當地公安機關、受益者、見義勇為者或所在單位提出申請,到見義勇為發生地所在轄區派出所及鎮(含街道,下同)綜治部門進行確認。
(二)區委政法委、區公安分局對申請進行復核,并會同區財政部門提出獎勵意見。
(三)呈報區委、區政府審批,符合獎勵條件者由區委、區政府授予當事人見義勇為積極分子榮譽稱號。
第三章 獎勵和保障
第七條 區政府應當在每年的財政預算中安排見義勇為專項經費,用于見義勇為人員及其家屬的救治、撫恤、表彰、獎勵、生活困難自助、康復治療補助以及經濟補償等。
第八條 見義勇為獎勵標準。
(一)現場見義勇為抓捕案犯的人員,案件已達到治安拘留條件、但尚未達到刑事立案標準的每案一次性獎勵2000元;案件構成刑事立案每案一次性獎勵10000元。
(二)在見義勇為斗爭中受重傷、致殘的,獎勵10000元至30000元。
(三)其他見義勇為事跡突出者獎勵2000元至5000元。
第九條 經區委、區政府批準給予獎勵的見義勇為人員獎金,由區財政撥付到區評定委員會辦公室,由區評定委員會辦公室負責發放。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因見義勇為負傷的人員,應當及時告知公安機關和醫療機構,并采取協助救治、援助等措施。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及時救治,不得拒絕、推諉。
第十一條 因見義勇為而遭受人身損害的,在救治期間的醫療費、護理費等合理的治療費用,由公安機關通知見義勇為專項經費管理部門先行墊付。造成殘疾的,墊付殘疾生活輔助器具費,并向上級有關部門申報撫恤金。造成死亡的,墊付喪葬費,并向上級有關部門申報撫恤金。
因見義勇為而遭受人身損害并有受益人的,有關費用可以由受益人或者受益人的監護人適當承擔。
第十二條 參加工傷保險的見義勇為人員,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三條 因見義勇為誤工的人員,所在工作單位應當視同出勤,不得降低其福利待遇或者違法解除其勞動合同。
第十四條 因見義勇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由所在單位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
因見義勇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且已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五條 因見義勇為人員犧牲而致孤的人員屬于城市社會福利機構供養范圍或者符合農村五保供養條件的,區政府優先安排。
區政府將因見義勇為人員犧牲而致孤的未成年人納入孤兒保障體系,按照相關標準發放孤兒基本生活費。
區政府將因見義勇為人員犧牲而致孤的人員的醫療保障納入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城鄉醫療救助等制度保障范圍。
第十六條 因見義勇為造成他人財產損失,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由見義勇為專項經費給予適當的經濟補助。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 各鎮、區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區政府或區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貪污、挪用、截留、私分見義勇為專項經費的。
(二)不按規定發放見義勇為人員獎金、撫恤金或者落實待遇的。
(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十八條 醫療機構或者醫務人員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拒絕、推諉或者拖延救治負傷的見義勇為人員的,依法追究醫療機構和有關人員責任。
第十九條 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騙取見義勇為榮譽或者獎勵的,由區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撤銷其榮譽稱號,追回所獲獎金、撫恤金和其他補助費,取消相關待遇;當事人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由其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規定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打擊報復、誣告陷害見義勇為人員及其近親屬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訓誡、責令悔過,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規定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照《廣東省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障條例》施行。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